2010年8月21日 星期六

如果手機掉了,千萬不要先停話!

如果手機掉了,千萬絕對不要先去系統商停話!


如果有一天不小心掉了手機,請記得一件事 ~

不是要觸霉頭,只是告訴大家該有的權益

絕對絕對不要先去系統商停話 .........



第 1 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,記得拿報案三聯單,一定要拿。


第 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sim卡亂打,打越多越好,手機越容易找回。


第 3 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。


第 4 收到上月帳單後,拿著報案三聯單,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。( 法律規定的 )



有趣的來了,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,他會找誰要呢?

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 ........(電信法第56條 )



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


第五章  罰則

第五十六條 
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以有線、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,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,而製造、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,而販賣、轉讓、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,亦同。

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
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
第五十六條之一  

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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